《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規定在用壓力容器檢驗的基本要求和內容是:
(1)外部檢查應以宏觀檢查為主,必要時可進行測厚、壁溫檢查和腐蝕介質含量測定等。
(2)內外部檢驗應以宏觀檢查、壁厚測定為主,必要時可采用以下的檢驗方法:
①表面探傷;
②射線探傷;
③超聲波探傷;
④硬度測定;
⑤金相檢驗;
⑥應力測定;
⑦聲發射檢測;
⑧耐壓試驗;
⑨其他。
定期檢測明確提出以宏觀檢驗為主(內外部檢驗時增加了壁厚測定為主的內容),并不是取消其他檢驗方法。什么情況下認為有必要采用相應的檢驗方法,應由宏觀檢查情況而定。當檢驗員發現宏觀檢查的問題較大,或對檢驗結果有懷疑時,應采用其他方法,作進一步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