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工作必須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和考試合格的檢驗員承擔。經資格認可的檢驗單位和鑒定考核合格的檢驗員,可從事允許范圍內相應項目的檢驗工作。超出檢驗范圍所進行的檢驗工作,檢驗后出具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無論簽章手續齊全與否,一概視為無效,同時,該檢驗單位和檢驗員要為此承擔相應的后果和責任。
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質星,包括對檢出缺陷并處理后的再檢驗的質童。檢驗時應有詳細記錄,檢驗后應出具《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保證檢驗質量是對檢驗單位最基本的要求,否則,檢驗后的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得不到保證,反而給壓力容器埋下事故的隱患,也就失去了檢驗的意義。因此,檢驗單位必須不斷提高檢驗人員的業務素質并對檢驗報告嚴格把關,對檢驗結果負責。另外,《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規定:凡明確有檢驗員簽字的檢驗報告書必須由持證檢驗員簽字方為生效。這既是檢驗員的權限,也是檢驗員的責任,表明檢驗員對檢驗報告的正確性負責。這就要求檢驗員刻苦地鉆研專業知識和檢驗知識.不斷提高檢驗水平,在檢駿工作中擔當起自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