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檢驗周期應根據(jù)容器的技術情況、使用條件和有關規(guī)定來確定。《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將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查、內部檢驗和耐壓試驗,其檢驗周期有如下具體規(guī)定。
(一)外部檢查
指專業(yè)人員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內部檢查
指專業(yè)人員在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其期限分為:安全狀況等級為1~3級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4級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期限應予適當縮短:
(1)介質對壓力容器的腐蝕情況不明,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大于0.25 mm/a,以及設計者所確定的腐蝕數(shù)據(jù)嚴重不準確的。
(2)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時曾多次返修的。
(3)首次檢驗的。
(4)使用條件差,管理水平低的。
(5)使用期限超過15年,經(jīng)技術鑒定,確定不能按正常檢驗周期使用的。
(6)檢驗員認為應該縮短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1)非金屬襯里完好的,但其檢驗周期不應超過9年。
(2)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低于0.1 mm/a的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里的壓力容器,通過1~2次內外部檢驗,確認符合原要求的,但不應超過10年。
(3)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以及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容器,其定期檢驗周期由使用單位根據(jù)設計圖樣和實際使用悄況確定。
(三)耐壓試驗
耐壓試驗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檢驗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或氣壓試驗,其周期每10年至少一次。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合格后,還必須進行耐壓試驗: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換主要受壓元件的。
(2)改變使用條件且超過原設計參數(shù)的。
(3)更換襯里在重新襯里之前。
(4)停止使用兩年重新使用的。
(5)新安裝的或移裝的。
(6)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
(7)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懷疑的。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先按規(guī)定安排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如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期進行內外部檢驗或耐壓試驗時,必須申明理由,提前三個月提出申報,經(jīng)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由原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jīng)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由發(fā)放《壓力容器使用證》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后,方可延長,但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