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分壓力容器的界限應考慮的因素,主要是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與事故危害性的大小兩個方面。目前國際上對壓力容器的界限范圍尚無完全統一的規定。一般說來,壓力容器發生爆炸事故時,其危害性大小與工作介質的狀態、工作壓力及容器的容積等因素有關。
工作介質是液體的壓力容器,由于液體的壓縮性極小,因此在容器爆炸時其膨脹功,即所釋放的能量很小,危害性也小。而工作介質是氣體的壓力容器,因氣體具有很大的壓縮性。容器爆炸時膨脹功,即瞬時所釋放的能量很大,危害性也就大。例如一個容積為10m3,工作壓力為11個絕對大氣壓的容器,如果盛裝空氣,容器爆炸時所釋放的能量約為13.3x10?J。如果盛裝的是水,則容器爆炸時所釋放的能量僅為21.6 x 102J,約為前的1/6200。由此可見,工作介質為液體時,即使容器爆炸,其危害性也是比較小的,所以一般都不把這類介質為液體的壓力容器列入作為特殊設備的壓力容器范圍內。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液體,是指常溫下的液體,不包括最高工作溫度高于其標準沸點(即標準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和液化氣體。因為這些介質雖然在容器中由于壓力較高而絕大部分呈液態(實際上是氣、液并存的飽和狀態),但當容器爆炸時,容器內壓力下降,這些飽和液體會立即汽化,體積急劇膨脹,所釋放出來的能量也很大。所以從工作介質的狀態來劃分壓力容器的界限范圍時,它應包括介質為氣體、水蒸氣、工作溫度高于其標準沸點的飽和液休和液化氣體的容器。
劃分壓力容器的界限,除了考慮工作介質的狀態以外,還應考慮容器的工作壓力和容積這兩個因素。一般說來,工作壓力越高,容積越大,容器儲存的能量就越大,所以事故的
危害性也就大。但壓力和容積的劃分不像工作介質那樣有一個比較明確的界限,都是人為地規定一個比較合適的下限值,如工作壓力的下限值規定為1個大氣壓(0.098 MPa,表壓)。至于壓力容器的容積應如何規定才合適卻很難說,所以有些國家不是單獨規定容積的下限值,而是以容器的工作壓力和容積的乘積達到某一規定數值作為下限條件。如規定容器的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等于19.6L·MPa作為劃分的下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