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液氨儲罐、壓力管道、液氨槽罐車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等必須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相關規定要求。
②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并設專(兼)職人員管理。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③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④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⑥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人使用。
⑦液氨儲罐使用前或檢修后應作氣密性能試驗,作氣密性能試驗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a.氣密性試驗應在液壓試驗合格后進行。
b.氣密性試驗應采用潔凈干燥的空氣、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氣體溫度不低于5℃。
C.罐體的氣密性試驗應將安全附件裝配齊全。
d.罐體檢修完畢.應作抽真空或充氮置換處理,嚴禁直接充裝。
e.真空度應不低于650mmHg(86.7kPa),或罐內氧含最不大于3%。
⑧液氨儲罐、液氨槽城車的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整、靈敏可靠。
⑨儲量1t以上的儲罐基礎,每年應測定基礎下沉狀況。
⑩生產操作要求儲罐內需要保持一定的壓力時,應設置穩壓設施。
?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娜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檢修規程.保證安全運行,保證作業環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液氨球罐應設置2個入孔,一個應設置在罐體頂端,另一個應設置在罐體下部進出方便的位置。
?臥罐筒體長度小于6000mm時應設置1個入孔,筒體長度大于或等于6000mm時應設置2個入孔。臥罐上的入孔應設置在罐筒體頂部;當設2個入孔時,宜分別設置在罐體的兩端。
?入孔應設置在進出罐方便的位置,并應避開罐內附件,入孔中心宜高出罐底750mm。
?液氨儲槽應設置放水管和氣體放空接合管。氣體放空管管徑不應小于儲罐所選的安全閥人口管的管徑。氣體放空接合管應設置在罐體頂部,當罐體頂部設有入孔時,氣體放空接合管可設置在入孔蓋上。
?液氨儲槽應設置全啟式安全閥。安全閥應設置在罐體的氣體放空接合管上,并應高于罐頂。安全閥的規格應按現行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計算出的泄放量和泄放面積確定;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定壓)不得大于球罐和臥罐的設計壓力。安全閥應鉛直安裝。安全閥入口處應安裝氨用切斷閥,正常運行時,該閥必須保持全開并加鉛封,切斷閥的直徑不應小于安全閥的人口直徑。安全閥宜設旁通線,旁通線的管徑不宜小于安全閥的入口直徑。
?管道宜地上敷設。采用管墩敷設時,墩頂高出設計地面不宜小于300mm。主管道帶上的固定點,宜靠近罐前支管道帶處設置。
?防火堤不宜作為管道的支撐點。管道穿防火堤處應設鋼制套管,套管長度不應小于防火堤的厚度,套管兩端應做防滲漏的密封處理。
?在管道帶適當的位置應設跨橋,橋底面最低處距管頂(或保溫層頂面)的距離不應小于80mm。
?當兩液氨儲罐的設計壓力相同時,儲罐之間宜設氣相平衡管。平衡管直徑不宜大于儲罐氣體放空管直徑,亦不宜小于40mm。
(21)罐前支管道應有不小于0.5%的坡度,并應從罐前坡向主管道帶。
(22)確定罐前支管道上的管墩(架)頂標高時,應考慮罐基礎下沉的影響。罐前支管道與主管道宜采用撓性或彈性連接。
(23)罐組之間的管道布置,不應妨礙消防車的通行。
(24)氣體放空管宜設蒸汽或氮氣滅火接管。液氨儲罐的安全閥出口管,應接至火炬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氣管口應高出相鄰最高儲罐罐頂平臺3m以上。
(25)儲罐進口或出口管道等多于兩根時,宜設一個總的手動切斷閥。